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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商标注册必备要素有哪些?

作者:亳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5 08:57:29

亳州商标注册公司分享商标注册必备要素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 在一些国家 ,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气味”、“音响”、“声音”等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如微软的视窗开机乐曲。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对这些加以规定,目前我国保护的是以具有可视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点的组合。对不具有可视性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二)具备显着性 商标的显着性,又称可识别性或者显着特征 ,是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产生的 、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效果。商标注册之时,必须要确定好显着性。一般认为,商标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或者来源 ,表示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样的质量。商标没有显着性,就无法产生这些作用,就没有存在价值。所以商标需为具有显着性特征的标志才能获得注册。 

商标的显着特征根据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类:

一,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

二,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商标固有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点本身使它与其他任何标志存在区别,不至于混淆。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点不具有显着特征,但通过长期使用和凭借商品质量的优异而成为公众熟悉的商标后,能使人看见该商标就知道有关商品源于某一生产经营者 ,从而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产生显着性。

商标本身是否具显着性,这是确保商标注册能被快速审核通过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若想在短时间内落实商标注册工作,这个前期工作要做好。与此同时,选择一家专业化较强的机构做代理商,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一、首先,要查询商标。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可以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

二、在递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这段时间称为形式审查阶段)向您发出申请受理通知。

三、正式审查结束后,将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大约需要一年时间。

四、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将进行公告程序(这一期间为三个月,也称异议期)。

五、公告期满不提出异议。你可以拿到登记证。亳州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各国商标当局在注册时,将根据本国商标法、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这些法律条件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即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商标的显著特征一般是指商标不同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和新颖性。由于对“显著特征”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人们在实践中对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一般依据三个标准,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普通的符号和行业专用的符号;区别于特定的商品符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商标申请注册的重要条件。不符合本条件的商标,不符合商标的基本要求,不予注册。在大多数国家,下列情况不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

(1) 商标使用行业常用的商品名或图形。比如,如果用“奶牛”作为奶粉的商标,由于奶牛是行业的一般商品形态,商标没有显著特征,无法核准注册。

(2) 商标使用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因为地名不能区分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3) 商标只由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和其他特征的文字和图形组成。比如“开司米”和“金”笔。采用这种商标将使货物与其他类似货物混淆。

(4) 商标由简单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会使人难以识别,而且会在一些商品中引起误解,比如用于鞋子的商标很容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禁止数字商标注册。例如,在广州生产的“555”电池的注册申请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都没有得到批准。禁止标志是商标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者图形。禁止标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高航网 亳州商标注册网 小编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注册商标分类情况。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高航网商标注册网小编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注册商标分类情况。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书中有些商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品分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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